????二戰期間,日本政府為了彌補國內勞動力的不足,曾從中國各地擄掠了近4萬名中國勞工至日本。關于這一問題,目前國內研究極少, 更缺乏較系統的研究成果。考察與分析日本擄掠中國勞工的歷史過程以及中國勞工在日本的遭遇,不僅有助于了解二戰中日本在其國內對中國人民所犯下的罪行,而且也可豐富日本侵華史及中日關系史的研究內容。
????一
????太平洋戰爭爆發后,日本人力即勞動力的缺乏問題越來越嚴重。盡管日本政府不僅在其本國內進行了所謂“連根拔”的勞務動員,而且還從朝鮮征用了大批勞工,但仍不能滿足戰時勞動力的需要,日本政府遂決定擄掠中國勞工。實際上,日本的勞動力不足問題,早在“七·七”事變日本帝國主義全面侵華時即已出現。“隨著事變的發展,作為解決勞動力不足的對策,移入華人勞務者問題表面化,昭和15年(1940年)3月,在商工省燃料局內設置官民共同協議會, 更有陸軍省戰備課進行積極斡旋,但因為當時從勞務管理、治安等問題考慮,未能實施。可是要求增產的形勢越來越嚴峻,由于朝鮮人勞務者的移入也畢竟是有限度的,所以必須使用華人。對此,陸海軍、企畫院的意見都是一致的”(注:〔日〕《北海道炭礦汽船株式會社七十年代史》,該史編纂委員會發行,1955年10月,第203—204頁。)。根據這一資料可見, 1940年3月之際,日本政府與軍方以及“民間”就對使用中國勞工問題進行了商討,其所言的“官民”之“民”,自然是指民間大企業主和大財閥。其實日本企業界在此前一年,即1939年時,就積極推動政府制定擄掠使用華工的政策。同年7月前后, 作為“外地勞動者移入組合”的發起人代表地崎宇三郎就代表北海道土木工業界向日本厚生大臣、內務大臣提交了使用中國勞工的申請書。他在申請書中說:“目前北海道產業,按照擴充生產之國策,不斷地顯著發展。作為產業基礎的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已達北海道開拓以來之最高記錄。從而,為了圓滿地解決常年深感不足之勞動力需求問題,能給以與推進國運發展相關連的企業成敗很大的影響。盡管我等業者日夜為此奔波,然深知全國性勞動力不足,以臨時方法難于解決,愚以為只有從支那本土移入勞動者,才為解決此問題之根本方法”(注:〔日〕花岡問題全國聯絡會(準)編《強擄中國人·黑暗的記錄》,該會發行,1991年7月,第7、10頁。)。他在列舉使用中國勞工的“理由”和好處時還強調,中國勞工不僅勞動力廉價,可以對日本的低物價政策起一定作用,而且還可以通過這些勞工回國,對日本“國力”進行宣傳,對日軍在華的“宣撫”工作發揮作用,使用中國勞工是一舉多得的舉措。1939年12月,日本土木工業協會在其調查部內設置研究課,以“移入華工”為課題,參照偽滿的勞動統制進行研究。這期間該協會理事長菅原恒覽曾向遞信及鐵道大臣提出“移入5 萬支那人”的建議(注:〔日〕花岡問題全國聯絡會(準)編《強擄中國人·黑暗的記錄》,該會發行,1991年7月,第7、10頁。)。除土木工業界外,煤炭等礦業也不甘落后。 1941年8月,日本煤炭礦業聯盟會長松本與日本金屬礦業聯盟會長伊藤聯名向日本企畫院總裁鈴木、商工大臣左近寺、厚生大臣小泉提出《礦山勞務根本對策意見書》,積極要求使用中國勞工,“只是苦力的使用,從社會上、保安上等其它觀點來看,礦山以外的產業部門可待以后再說。對中國苦力,不能拘泥于各種勞動立法,要斷然實行特殊的管理”(注:〔日〕強擄中國人事件資料編纂委員會編《草墓碑》,新日本出版社1964年版,第38頁。)。這個意見書對日本政府與大企業主之間達到共識起了很大作用。從時間上看,此時距太平洋戰爭爆發還有3個多月,可見, 由于勞動力缺乏,即使沒有太平洋戰爭,為解決勞動力資源問題,日本也將使用中國勞工。太平洋戰爭爆發,只不過是加快了這一步伐。
????在日本內閣正式決議強行擄掠中國勞工前后,日本政府與企業間多次謀議,為擄掠中國勞工作了周密的準備。1942年夏,掌管勞務動員計劃的企畫院,對勞動力來源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并針對土木建筑業要求使用中國勞工問題,多次咨詢土木工業協會勞務委員會。因為在土木建筑業,曾有過在庫頁島鐵路工程中使用外國勞工的經驗。另外,鑒于偽滿洲國每年都有數十萬從華北、華中掠來的中國勞工,大都被日偽使用于煤炭采掘和土木建筑業上,并取得了“很好成績”。所以,企畫院認為將中國勞工移入日本國內也并非不可能。日本厚生省還令其官員熊谷憲一前往中國了解勞動力問題現狀。熊谷回日本后,在企畫院主辦的會議上,詳細報告了調查結果,認為將華人作為勞動力資源來使用,現在是最適當的(注:〔日〕野木崇行:《華鮮勞務對策委員會活動記錄》, 1946年6月,第13頁。)。此后日本政府又與企業經過多次協商,達成了共識,即應盡快地使用中國勞工,以解決勞動力之不足。
????至1942年10月,日本政府擄掠中國勞工計劃開始具體落實。10月14日,日本煤炭統制會東部支部便收到了企畫院轉發的興亞院關于使用中國勞工的指示文件,興亞院規定將中國勞工使用于土木業、港灣、礦山行業中,勞工的供給地為華北,勞工的組織形式采取“隊”的組織,設中國人隊長、班長,而高級監督則由日本人擔任,使用期限為1年 (注:〔日〕長澤秀編《戰時下強擄朝鮮人、中國人、聯軍俘虜資料集》第3 卷《強擄中國人》,綠蔭書房1992年版,第8—9、17、21頁。)。次日,煤炭統制會東部支部立即向其下屬磐城、好間等煤礦下發通知,并傳達興亞院的文件,要求各煤礦上報使用中國勞工的具體計劃。10月22日,磐城煤礦即以“磐查第319號”回函,申請使用100名中國勞工,并希望使用期限為2年(注: 〔日〕長澤秀編《戰時下強擄朝鮮人、中國人、聯軍俘虜資料集》第3 卷《強擄中國人》,綠蔭書房1992年版,第8—9、17、21頁。)。10月24日, 煤炭統制會又將“勞秘第290號”文件下發給東部支隊及住友礦業株式會社等,要求凡是希望使用中國勞工的礦山, 就移入中國勞工人數、使用場所、使用開始的時間等3項內容,在25日前以電話給予回答(注:〔日〕長澤秀編《戰時下強擄朝鮮人、中國人、聯軍俘虜資料集》第3 卷《強擄中國人》,綠蔭書房1992年版,第8—9、17、21頁。)。可見日本政府與企業落實擄掠中國勞工一事的急迫性。在這種形勢下,東條內閣在1942年11月27日的內閣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向國內移入華人勞工的事項》的決議。這個決議分為“方針”、“要領”和“措施”三個部分。在第一部分“方針”中,日本政府毫不掩飾地道出了擄掠中國勞工的用意及目的:“鑒于內地勞務需求日益迫切,尤其是重體力勞動部門勞動力顯著不足之現狀,茲根據下記要領將華人勞工移入內地,以便使期協力完成大東亞共榮圈之建設”(注:〔日〕田中宏、松澤哲成編《強擄中國人資料——〈外務省報告書〉 全五分冊及其它一》,現代書館1995年版,第139頁。)。在第二部分“要領”中,對中國勞工應使用于何種行業、勞工所限年齡、在中國“招募”勞工的機構等12個項目作了具體規定。其中第11項為:“關于華人勞工的移入時間、人員、運輸、防疫、防諜,以及其它移入上所必要的具體細節,務必與有關官廳協議之后決定”(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141、249—250 頁。)。這足以說明,擄掠中國勞工至日本的整個過程,都必須在日本政府及其有關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為了貫徹與落實日本政府關于擄掠中國勞工的決議精神,日本企畫院第三部于內閣決議通過的當日,便公布了《基于〈關于向國內移入華人勞工事項〉第三‘措施’之規定將華北勞工移入國內實施要領》,在這個實施要領中又作了如下規定:一、產業種類及供出時間:產業種類分為裝卸業與煤礦業,待當地(指中國華北)及內地準備完畢即可迅速實行。二、人員分配:裝卸業第一次500人,煤礦業500人。三、供出方法:由華北勞工協會負責。四、契約期限:以滿一年為限(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141、249—250 頁。)。這個實施要領還對運送華工的經費、華工的使用條件等分別作了詳盡的規定。可以說是日本政府具體實施擄掠華工計劃的指導性文件。
????鑒于擄掠中國勞工以補充日本國內勞動力之不足“其成功與否影響甚大”,也為了日本國內官廳、企業能與日本在華有關機構及傀儡組織華北勞工協會之間,就擄掠中國勞工問題上進行有效地配合,1942年12月,日本企畫院組織了“華北勞動事情視察團”。參加這個視察團的人員有厚生省、商工省、內務省、運輸省、外務省等各省官員和煤炭、礦山、海運、土建等各統制團體的人員共計18人,團長由企畫院第三課課長內山擔任。時任北海道煤礦勞務部長、日本政府御用勞務問題專家前田一和《華鮮勞務對等委員會活動日記》的執筆者野木崇行都是視察團成員。據野木記述,這個視察團到達“北京大使館”后,立即舉行會議,就中國勞工向日本的供給、勞工的待遇、所需糧食、宿舍以及工資等問題,進行了反復討論。會議期間,“北京大使館”的有關官員和華北勞工協會頭目、華北運輸會社、華北開發會社的有關人員30余名也列席了會議,并就有關中國勞工問題,回答了視察團的詢問。之后,這些視察員又分成“煤炭采掘方面班”和“華北各港運裝卸班”,對華北煤礦與港灣裝卸業進行實地考察。他們還到“石門勞工訓練所”,了解作為“俘虜歸順兵”的勞工情況。為日本政府和企業提供了大量擄掠和使役中國勞工的資料。該視察團回國不久,1943年3月2日,內務省警保局長即致函警視總監、各廳及府縣長官,發布了《關于華人勞工移入內地及其管理事項》,對移入中國勞工的手續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至此,日本政府與企業關于擄掠和使用中國勞工的方針政策、各項規定以及相關準備工作已經全部完成。
????二
????被強行送往日本的中國勞工,大都是被侵華日軍抓捕的。自1937年開始,日軍便在中國占領區進行了大規模的“抓勞工”行動。當時的《抗戰日報》曾對此作過報道:“頃據偽‘華北勞工協會’宣稱,從1937年到1942年,華北壯丁被敵捕去有559萬。”(注:《抗戰日報》 1943年2月9日第2版。) 另一則報道也說:“自偽軍將領會議商定偽軍編制后,華北方面敵偽抓丁辦法較諸以往更為毒辣,除包圍村莊集團捕捉,假借搜捕‘抗日分子’為名洗刷‘維持村’等,仍在冀南等地廣泛施行外,近更指名勒征方式,據已得消息,冀西敵占區每個大鄉,限征二三人不等,山西各地按閭指派,征得之壯丁,或送南洋與華中,或編入當地警備隊與治安軍,以補兵力不足之弱點”(注:《抗戰日報》1943年3月25日第3版。)。從中國方面這兩份資料來看,這些被日軍抓捕的中國人,主要是被強迫充當偽軍,亦有被送往南洋與華中者,唯獨沒有記載有被送往日本的。這一方面是因為被擄掠至日本的中國勞工,在日軍所抓勞工中畢竟是少數;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擄掠中國勞工去日本,并非完全公開,甚至在中國與日本之間關于勞工的聯系電報都是采用暗號密碼進行,所以,當時中國方面未能發現這一事實也在情理之中。而日本方面的資料中,已出現了這時被抓捕的中國勞工被送往日本的記載。曾親身經歷了“抓勞工戰役”的原日本士兵大木仲治在《抓勞工》一文中記述道:“1941年8月下旬到9月上旬,盤踞在津浦線上的十三軍,開始了博山以西地區的抓勞工戰役……就這樣,有兩千名老百姓被綁架至萊蕪的旅司令部去。從那里又被轉送到泰安。在泰安,被裝上有蓋貨車,沿津浦線分別運送到(中國)東北及日本去,他們是被送去強制勞動的”(注:從中國歸還者聯絡會編《侵略——日本戰犯的自白》中譯本,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7、84頁。)。不過,在1942年以前日軍所抓捕的中國勞工,還是以送往東北等地為主。被擄掠至日本的中國勞工多是在1942年以后被抓捕的。原日軍第59師團長藤田茂證實:“昭和18年(1943)為向日本國內輸送勞工,決定用俘虜充當,但八路軍情報靈通,捕捉他們極為困難。于是便偷襲村莊,不分青紅皂白地將和平居民、無辜農民全部抓住,作為俘虜送往日本。作為勞工由山東被送往日本的中國人,就是這樣通過59師團官兵之手進行的”(注:〔日〕《世界》總第 173號,巖波書店1960年版, 第147頁。)。擄掠中國勞工去日本,并非日軍小股部隊或某個軍官個人隨意決定的,而是作為日本軍部的作戰任務進行的。侵華日軍不僅承擔了擄掠中國勞工至日本的首要任務,而且還根據他們對中國人的了解,為日本政府與企業應如何使用中國勞工出謀劃策。1944年3 月15日,日軍第3905部隊參謀部“鷺參宣第45號”秘密文件,從14個方面就中國勞工的使用問題進行了分析,提醒日本政府與企業“把握對中國勞工的認識,提高他們的勞動能力”(注:前引長澤秀書,第277頁。),為日本的侵略戰爭服務。
????為將日軍抓捕的中國勞工順利地運往日本國內,日本政府有效地利用了其在華所設立的日偽組織機構與日本在華公司。這些機構與公司除汪偽傀儡政權外,主要有華北勞工協會、日華勞務協會、華北運輸公司和福昌華工株式會社。這其中又以華北勞工協會“供出”中國勞工為最多,這也是根據日本國策進行的。在1942年11月的內閣決議和1944 年2月的內閣次官會議上,華北勞工協會都被指定為在中國的主要勞工“供出”機構。華北勞工協會設立于1941年7月, 總部位于“北京特別市”北池子草@①胡同12號,理事長為趙琪。協會資本40萬日元,其中由傀儡組織華北政務委員會和華北開發株式會社各投資20萬日元。主要經營華北勞務業務和在華北與偽滿之間的勞動力調配、工資統制與輸送俘虜等活動。形式上雖然作為中國法人資格存在,但實際上完全處于華北日軍與華北開發株式會社及日本內閣的直屬機關興亞院華北聯絡部的控制之下。操縱實際業務的大都是日本特務機關的人員。該協會為廣泛“征集”中國勞工,在石門、天津、濟南、青島、塘沽等地還設有分支機構,如同在華北地區張開了收容中國勞工的大網,然后通過這些網絡將中國勞工送至日本。在被掠至日本的中國勞工中,由華北勞工協會“供出”的總計達34 717名,幾乎占全部的90%,另外幾個機構“供出”的勞工數分別是:日華勞務協會1 455人,華北運輸公司1 061人,福昌華工株式會社為1 020人,汪偽傀儡政府682人,總計為38 935人(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17、113頁。)。他們雖然都是將中國勞工送往日本,但因其手段不盡相同,所以又分為“行政供出”、“訓練生供出”、“自由募集”和“特別供出”4 種形式。華北勞工協會即采用前兩種形式。在其“供出”的34 717名中國勞工中,有24 050人屬于“行政供出”,其余的10 667人屬于“訓練生供出”。按日本《外務省報告書》的解釋:所謂“行政供出”就是“基于華北政務委員會的行政命令,分攤人數給各都市鄉村,由那里半強制的供出者”;而所謂“訓練生供出”則是“大部分經過訓練的原俘虜歸順兵、土匪、囚犯”(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17、113頁。)。其實所謂“行政供出”,在偽滿就普遍實行過。據偽滿國務總長武部六藏在遠東軍事法庭的供詞中證實:勞工的動員按“關特演”的計劃,以“行政供出”與“勤勞奉公法”兩種方法進行,每年達百萬人以上。勞工動員是強制的(注:《草墓碑》,第19—20頁。)。按武部的供詞,“行政供出”就是通過偽滿的行政命令,強制各省、縣、鄉提供所需勞工人數。前引《抗戰日報》中關于日偽在敵占區征丁、按閭指派的記載,其實就是這種所謂“行政供出”。包括被日軍“抓勞工”的中國人等都屬“行政供出”類,完全是強制性的,而并非所謂“半強制”。而《外務省報告書》中的“訓練生供出”,實際上除被俘的中國官兵即所謂“俘虜”之外,其所言“土匪、囚犯”則基本上是從事抗日活動而被捕的中國人。在“供出”形式中的所謂“自由募集” 只限于由日華勞務協會“供出”的1 455人。這實質上是通過欺騙手段進行的。盡管《外務省報告書》聲稱:“自由募集就是在主要勞工資源地出示條件募集希望者”(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16、 221、216頁。),據三菱勝田礦業所的《事業場報告書》所載,則根本不是這樣,“募集者日華勞務協會,向華人出示的募集條件與煤礦方面原條件有很大的不同,為此而發生問題。該協會在上海的募集條件:就業地點是臺灣;作業是碼頭裝卸或工業方面……工資為每天300 元(合54日元)至400元(合72日元)。但是, 日華勞務協會給東邦煤礦(注:后為三菱礦業合并)發出的募集要項則與上述宣傳及口頭約定完全不同”(注:《草墓碑》,第56頁。)。對于這種事實,《外務省報告書》也不得不承認“日華勞務協會募集之際所采取的態度,在終戰后,給予華工以紛爭的口實”(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16、 221、216頁。)。由此可見,所謂“自由募集”的1455名中國勞工, 實際上是被騙至日本的。所謂“特別供出”,“是在當地(指中國)特殊勞務方面,經過了必要的訓練與有經驗者,即特定機關的在籍勞務者”(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16、 221、216頁。)。即是說,這些人在中國就已是日偽統治下的勞工。華北運輸公司的1 061人, 福昌華工株式會社的1 020人和汪偽政權的682人都屬于這種“供出”性質。這些人為熟練的專業工人,并且身強力壯,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從1943年至1945年日本戰敗,究竟有多少中國勞工被掠至日本,目前大致有以下幾種說法:1.1946年日本外務省管理局作成的《華人勞工就勞事情調查報告書》(簡稱《外務省報告書》)中記為:從昭和18年4月至同年11月之間,試驗移入華工8批1 411人;從昭和19年至20年5月之間,正式移入161批37 524人,總計為38 935人(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111—112頁。但這里所說的“試驗移入華工8批1 411人”,經筆者考證為1 420人之誤, 這樣所謂“正式移入”的華工應為37 515人。)。2.1960 年巖波書店出版的《世界》總第173號中《戰爭中強擄中國人的記錄》認為:據《外務省報告書》的統計,乘船之前分攤給企業點的人員至少是41 317人,這其中2 382 人由于死亡或逃走而未能乘船,不包括在“移入”之內(注:《世界》總第173號,第145頁。)。3.1963年法政大學社會問題研究所《資料室報》總第89期載宇佐美誠次郎文《作為戰時勞動力的中國人俘虜資料》記為:從中國當地收容所被強擄出發人員41 762人,從收容所至乘船之前減員2 832人, 強擄乘船人員38 939人(注:〔日〕法政大學大原社會問題研究所:《資料室報》總第89號,1963年6月,第8頁。)。1964年中國殉難者名簿共同作成實行委員會的《關于強擄中國人事件報告書》的記載與此相同。4.1964年由強擄中國人事件資料編纂委員會編輯,新日本出版社出版的《草墓碑》載:在“契約”人員41 603人之中,由于因死亡或逃走而有所減少,作為補充,再使之從收容所出發者至少有159人。 加上這些補充于“契約”的人員,從收容所出發者至少是41 762人。這其中實際乘船人數為38 939人(注:《草墓碑》,第77—78頁。)。5.1990年日本出版的田中宏等人編著的《強擄中國人的記錄》認為:“38 935人是外務省《報告書》統計,實際被趕上船運往日本的中國人數,除此以外,由于饑餓、疾病和迫害,乘船劫運前已死亡2 832人, 強擄中國人實際應為41 758名”(注:轉引自劉寶辰編著《花岡暴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頁。 )。 6.1995 年由日本東方出版社出版的《強行擄掠中國人》中所刊登的《強擄中國人遺留的課題》一文,作者在考察運往日本5個會社的8個企業點的中國勞工“契約數”與實際乘船之間的所謂“華北減耗”后,認為:“向這5社8企業點運送中國勞工的‘華北減耗’就有320人,由此看來,現在在強擄中國人數中加上這320人,應訂正為39 255人”(注:〔日〕戰爭犧牲者銘心會南京集會編《強擄中國人》,東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1頁。)
????在以上6種說法中,除第3、4種說法認為中國勞工乘船數為38 939人而外,余者皆為38 935人。以“契約數”即從收容所出發的人數而論,第1種說法中無此記載。第6種只是考察、計算了使用中國勞工的5社8企業點的“華北減耗”,自然少于其它說法。至于第2種說法與第3、 4、5種說法之所以出現400人左右的差異,是由于乘船前死亡與逃走的人數不同而致。即前者為2 382人,而后3者則為2 832人。 如果從這兩個數字極其相似,只是位數的排列順序不同來看,可以推定其中有一筆誤者。綜合以上6種說法,被擄掠去日本的中國勞工乘船數應為38 935 人或38 939人,而從收容所出發即“契約數”的中國勞工當在41 000 名—42 000名之間。
????被掠至日本的中國勞工,年齡最小者只有11歲,名叫王殿美(奎?),出身于山東省淮縣南胡莊, 被掠至北海道川口組室蘭出張所, 于1945年6月22日死亡;年齡最大者78歲,名叫張照論, 出生地為山東陽谷縣,被掠至北海道歌志內鐵道工業株式會社神威出張所(注:〔日〕田中宏等編《資料 強擄中國人的記錄》, 明石書店1990年版,第232、280頁。)。 據《外務省報告》的統計:在日本強掠的38 935名中國勞工中,70歲以上的老人共有12名,15歲以下的孩童共有157人, 16歲至19歲者2 583人,20歲至29歲者17 051人,30歲至39歲者10 612人,40歲至49歲者5 468 人,50歲至59歲者1 520人,60歲至69歲者236人,年齡不詳者1 296 人(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460—461頁。)。從年齡段上分析,以20歲至29歲者為最多,占總人數的43.79 %,其次是30歲至39歲者占27.25%,合計這兩者即占總人數的71.04%。如果再加上16歲至19歲和40歲至49歲的6.6%與14.04%,合計占總人數的91.68 %。所以,不論日本企業方面如何強調,中國勞工中有“幾乎不能勞動的老人”,年富力強的青壯年是絕大多數這一事實卻是不容否定的。
????中國勞工的出身地以河北省為最多,其次是山東、河南、山西等省。此外,還有湖北、陜西、上海、廣東、江蘇、浙江、東北地區等。就勞工的身份而言,以農民為最多,此外有商人、被俘的中國官兵(包括國民黨軍與八路軍),還有偽軍、保安隊、警察和原勞工、工員、教師和學生。
????三
????被掠至日本的中國勞工,都有在日偽監獄、俘虜收容所或勞工訓練所關押的經歷。有的甚至是關押很長時間之后才被押送日本的。如先后在福島、長野、北海道等地被強制勞動的馬汝駿就是1942年被捕,后被解往北平,關押在鐵師子胡同日本人監獄70天,后又被關進北新橋炮局胡同陸軍監獄1年零7個月;1944年8月中旬被用悶罐車運至塘沽, 然后才送至日本。再如被掠至靜岡縣伊豆半島的張文泉,是1943年1 月被捕的,此后關押在“北京外寄人犯臨時收容所”,直到1944年農歷10月,被運往塘沽,在塘沽的勞工收容所又關押了一段時間,才被送至日本(注:何天義主編《日軍槍刺下的中國勞工》之四,新華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274頁。)。無論是抗日的中國官兵,還是普通農民、商人,在被送往日本之前的關押收容期間,都遭受到嚴刑拷打,并且關押收容的條件十分惡劣。僅以石家莊勞工訓練所為例:“這里崗哨林立,電網密布,里邊幾座大席棚,每個棚里住有百十幾個難友,睡在潮濕的地上,吃高梁米、喝菜湯,不管飽,小便不讓出席棚,大便要報告,不報告就被痛打一頓。棚內又臟又冷,傳染病連續發生,有病不給治,每天大棚里抬出十幾個死尸或重病號”(注:《日軍槍刺下的中國勞工》之一,新華出版社1995年版, 第369頁。)。連使用中國勞工的日本企業人員也承認“在收容2 000 人以上的收容所內,一名醫生也沒有,主食是半生的窩頭,也無給水設備,都飲用‘白河’的泥水”(注:《世界》總第173號,第151頁。)。中國勞工在關押收容期間所受的虐待,僅僅是開始, 在被送往日本的途中和至日本之后,蒙受了更大的苦難。
????中國勞工的乘船港,主要是塘沽與青島,此外也有少數在上海、大連、連云港乘船者。在收容所至乘船港之間,他們被裝進有蓋貨車(悶罐車)內,從外面將車門鎖死。“從外面看,不知車內所裝何物,只有負責運送的軍隊才知內情。就這樣運行幾百公里,途中即便停車,也是停在遠離車站的地方,并且車門的鎖也不打開,因此在車中出現很多死亡者”(注:《草墓碑》,第79頁。)。為了防止中國勞工在途中逃亡,除不允許勞工下車外,日本軍隊和使用中國勞工的企業加強途中警戒。在日鐵鹿町礦業所一次從石門運至青島的400名勞工時, 除由該企業派至中國的“接收人員”21人外,還有“日軍曙1453部隊大崎少尉和以下兩名軍官及27名士兵擔當警備”(注:《草墓碑》,第79頁。)。也就是說,平均每8名勞工,便配有1名武裝警備人員。其戒備森嚴程度可想而知。
????被掠至日本的169批中國勞工,無一例外地被裝入貨船中, 關閉在船倉內,不得到甲板上,只能在煤炭、鹽與礦石等船內貨物上起居。船中既無醫生又無護士,如患病只有死亡。當時日本的船只不斷遭到盟軍的攻擊,為了躲避盟軍方面的潛艇和飛機,加之這些貨船還要在中國沿岸港口卸貨、停泊,所以航海日期很長。根據《外務省報告書》統計,在169批中國勞工中,除26批航海日期不明外,有86批為4日至9日, 48批為10日至19日,6批為20日以上,3批為30日以上,最長時間達39日(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25頁。)。這么長的航海時間, 又沒有充足的糧食和淡水,不要說在乘船之前就飽受折磨的中國勞工難于忍受,就是十分健康的人恐怕也難以經受如此嚴酷的折磨。因此,在航行中便有跳海逃亡的人。據曾任石門勞工訓練所的日本教官,并有親身押送中國勞工經歷的藏本講:“船是破舊的裝載礦石的船只。船中警備由海軍分擔,約有一個分隊的兵力。有跳海逃跑的人,我想在這種地方跳下去是不會獲救的”(注:〔日〕上羽修:《強擄中國人的軌跡》,青木書店1993年版, 第203頁。)。被掠往日本的中國勞工,在整個海上運輸過程中便出現564名死亡者。 到達日本的登陸地點下關、門司等地后,剛一登陸,便被早已守候在那里的憲兵與警察包圍起來,充當斡旋的日本有關官廳開始向企業分派勞工。各企業接收地的警察署也派人去監押。在所有分批登陸的中國勞工中,幾乎都有瀕臨死亡的重病患者。據曾在北海道三井蘆別煤礦被強制勞動的郭家德講:“到日本下關下了輪船又進行詳細的體格檢查。鬼子怕把傳染病帶到他們國里,就把我們的衣服都脫光去蒸餾消毒,頭發胡子剃光……總之有傳染性病的人都挑出來帶上個白袖箍;沒有病的給帶上個紅箍。檢查完后,把帶白箍的用小汽船載走了,這些人至今不知下落”(注:《人民文學》1959年第5期, 第91頁。)。為防止中國勞工上陸后逃亡,從上陸地點至企業之間,也是用有蓋貨車和卡車運送,在軍警的嚴密警戒下進行。在日本國內的陸運過程中,一路上也不斷出現死亡者。1945年1月12日, 由塘沽乘船被送往日本茨城縣日立礦山的第3批300名中國勞工除船中死亡28人外,在登陸地下關又有13人死亡,從下關至礦山之間,途經廣島、大阪、名古屋、東京、上野車站,在每個車站都出現了死亡者。在到達日立礦山的1月27日,這批勞工只剩下252人。就是說從離開中國至到達日本就勞地點的15天內,共死亡48人,占乘船勞工總數的16%。被掠至日本的全體中國勞工,僅在日本的登陸地點與就勞企業間的陸運過程中就有248 人死亡(注: 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25頁。)。而生存下來的中國勞工又是一種什么狀態呢?據曾目擊被掠至櫪木縣上都賀郡足尾銅礦的中國勞工狀態的日本人證實:“其中自己不能行走著,用擔架抬著,他們面如土色,手腳浮腫。怎么把這樣的人都抓來了呢?我不禁流出了眼淚。”(注:〔日〕《朝日新聞》櫪木版,1953年6月4日。)
????被掠至日本的中國勞工,從大的地理方位來講,被分置于日本本土的北海道、九州、本州、四國4個大島上;以行政區劃而言,日本的1道1都2府27縣內配置有中國勞工。他們的勞動場所,即日本稱為“事業場”的地方,在全國有135處。其中以北海道為最多,達58處, 愛媛縣最少,只有1處。使用中國勞工的企業, 按日本《外務省報告書》和傳統說法為35個。但由于《外務省報告書》是把“日本港運業會”作為一個會社統計的,而實際上該會下轄的會社中,有20個使用了中國勞工。所以使用中國勞工的日本企業事實上應該是54個會社(注:〔日〕石飛仁:《強擄中國人的記錄》,三一書房1997年版,第82—83頁。)。從中國勞工從事的行業來看,其中礦山業人數最多,為16 368人,分布在煤、鐵、銅、汞礦等47處;土木建筑業次之,為15 253人,分布在發電所、飛機場、鐵道港灣、地下工程建設等63處;港灣裝卸業6 099人, 分布在港口碼頭、車站等21處;造船業1 215人,分布在4個造船所內(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22頁。這里的數字包括途中死亡者。)。這些中國勞工,在日本的整個國家機器與企業的管轄下,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日本政府與企業為了便于對中國勞工進行管理與監督,將他們編為大隊、中隊、小隊、班等,按軍隊一樣組織管理。每天出工前要列隊報數,集體勞動,不得分散行走。每個勞工的胸前,都有一塊印上編號、姓名的白布,同使用囚犯沒什么兩樣。為防止中國勞工逃亡,除了在勞動場所有憲兵、警察監視和上下工的路上有日本管理人員帶領外,在勞工的宿舍內外也采取了嚴密的監視措施。每個勞工宿舍內都有日本“寮長”或“舍監”,負責管理中國勞工的起居。宿舍的四周建有兩米左右的圍墻,圍墻的出入口經常上鎖。圍墻的角上設有監視崗樓,晝夜配置警察輪班監守。三井田川礦華工所居住的“身內谷寮”圍有1.8米的圍墻,日本當局還認為“這里有逃跑的危險”,命令“再把圍墻增高一倍”(注:〔日〕朝日新聞西部本部編《煤炭史話》,1970年1 月,第350頁。 )。住友別子礦業所的華工宿舍,為防止逃亡,修建在東西南三面是斷壁懸崖,北面是千仞山谷的與人世隔絕的地方。盡管如此,1944年11月,愛媛縣新居浜警察署還向別子礦業所指令:“為防止逃亡, 在周圍建立10尺至12尺的木板圍墻,在墻上架設350伏的電網”(注:〔日〕 中國人殉難者名簿共同作成實行委員會編《強擄4萬中國人的真相》,該會發行,1961年3月,第5頁。)。除了加強宿舍內外的監視措施外,在華工所在的縣內各警察署和鄰接府縣都備有寫有華工姓名、貼有本人照片的“名簿”。這對華工來說,無異于布下天羅地網,即使有人僥幸逃出本縣, 也無法逃出鄰接府縣。事實上,在掠至日本的**4萬名中國勞工發生的無數人次逃亡中, 最終也只有劉連仁1人逃亡成功,在北海道山中隱藏了13年,于1958年被當地人發現得以生還中國。
????至于宿舍內的設備條件,按《外務省報告書》統計,華工宿舍總計135處,其中67處是“特設宿舍”,即專門為華工修建,此外68 處則是轉用、改造的臨時宿舍。并說不論是哪種宿舍,幾乎都配有浴池和采暖設備,其中浴池配有率達94%,無采暖設備的只有14%(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 第438—439、615頁。)。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北海道室蘭第三華工收容所,因缺少洗浴設備,“在伙房后面架設幾口大鍋,以消滅虱子。營養失調的中國人,被虱子叮咬得奇癢難熬,其中不少人因此染上頑固的疥癬,有人癢得徹夜不能入睡”(注:〔日〕上野志郎:《在室蘭強擄、強制中國人勞動的記錄》,中國人殉難者全道慰靈祭事務局刊行, 1994年3月,第41頁。)。而在《外務省報告書》中,關于華工疾病的統計,其中疥癬患者竟高達13 987人次(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 第438—439、615頁。),由此可推測華工居住的洗浴及衛生條件之惡劣。巖手縣釜石警察署1944年9 月竟然向日鐵釜石礦業所下達指示:“宿舍坐著頭上有二、三寸空間即可”,不必設置洗浴設備(注:〔日〕中國人殉難者名簿共同作成實行委員會編《強擄4萬中國人的真相》, 該會發行,1961年3月,第5頁。)。同年7 月,日本內務省、厚生省官員與秋田縣警察部、大館警察署人員給予花岡礦山鹿島組的指示中也認為:“對華工來說,宿舍構造與設備過于奢侈。理由:粗糙的穴倉式臨時小屋適合華工的性格”(注:〔日〕大館市史編纂委員會:《大館市史》第三卷下,1986年9月,第511頁。)。在這種民族歧視思想的指導下, 華工宿舍的實際狀況是可以想見的。
????中國勞工的食物,更是得不到滿足。如果按《外務省報告書》的統計:在135處的中國勞工平均每人每日供給的米麥雜谷類為924克,加上其它食物,每人每日攝取熱量為3 466大卡,蛋白質為126克(注:前引田中宏, 松澤哲成書,第502—503頁。)。但是,1944年3月時,大阪市民的營養攝取量僅僅為:熱量1 842大卡,蛋白質59.0克。 而1944年日本國民每人每日的攝取熱量為1 927大卡, 蛋白質為61.2克。就連三井礦山的采煤工人,1944年的主食配給量每天也只有6.10合(854克)(注:〔日〕法政大學大原社會問題研究所編《日本勞動年鑒別卷》,勞動旬報社1971年版,第159、170頁。)。在日本全體國民都缺少食物的情況下,華工卻得到超過日本國民與日本工人的優待,這不啻彌天大謊。據戰后留居日本的原中國勞工劉智渠講:1945年元旦“以前吃的饅頭里雖然摻著蘋果渣和橡子面,好歹還有一部分面粉。可是一過了正月,饅頭里的面粉一點也沒有了,橡子面照樣有,蘋果渣也剩不多了,摻上一些叫不出名字的樹皮似的東西。饅頭進了嘴,就像砂子似的沙拉沙拉的,又硬又苦,簡直沒法吃”(注:野添憲治:《花岡事件記聞》中譯本,河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頁。)。北海道室蘭的某日本監工將華工的“饅頭”偷回家,家人咬一口便吐,根本無法下咽。長野縣木曾谷發電所的華工為充饑而食桑葉,花岡的華工吃路邊的草,最甚者竟有食死去同胞火化時的肉。饑餓對所有華工來說,同疾病、死亡一樣,隨時都威脅著生命。
????四
????日本擄掠的38 935名中國勞工,除乘船途中和上陸后至日本企業點死亡812人外,在日本企業中死亡5 999人,再加上送還時死亡19人,總計死亡6 830人,死亡率占乘船人數的17.5%。 其中靜岡縣的戰線礦業株式會社仁科礦山的死亡率高達52%,川口蘆別、日鐵釜石、鹿島花岡、古河足尾、日礦峰之澤5個企業點的死亡率都在40%以上, 地崎大夕張、鐵工神威等7個企業點的死亡率也在30%—38%之間。 在川口蘆別第二次“移入”的100名中國勞工中,竟有65人死亡, 死亡率更高達65%(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第443—445頁。)。至于死亡原因,《外務省報告書》統計為:公傷死亡267 人,私傷死亡55人,自殺41人,他殺33人,其中疾病死亡占94.2%(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 第468、61頁。)。即把死亡的原因主要歸結于疾病,并且強調華工在“移入”時,很多人就患有疾病。眾所周知,《外務省報告書》是日本政府為了應付戰后審判而寫成的,自然帶有掩蓋罪行的目的;同時該報告書又是根據各企業提供的材料寫成,其欺騙性質是十分明顯的。當時作為報告書的寫作人員,曾到現場進行調查的大友福夫在《現場調查報告覺書》中,就對日本企業提供的材料及死亡診斷書的虛假進行了揭露,并舉例證實在鐵工美唄的華工死亡總數90人中,竟有26人的死亡原因被改寫。同時他還指出:“關于高死亡率的原因,各企業者強調在于大陸訓練所、收容所的設施及糧食粗劣這一點,但這只不過是想把死亡責任轉嫁給當地有關募集者的借口而已。戰爭結束后疾病、死亡的銳減與體重的激增,便是戰時惡劣待遇的反證”(注: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 第468、61頁。)。應該說他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再如按《外務省報告書》的記載,北海道川口組室蘭出張所的969名中國勞工,310人死亡,其死亡原因全部為疾病。但是在1954年秋于當地海濱發掘出在川口組死亡的125具華工遺骨中,“在場醫生認定‘有人還在呼吸中, 便被放入坑內’,這種遺體是緣于活埋。有的是頭蓋骨上有彈孔,有的頭蓋骨有銳器的擊傷和裂痕”(注:〔日〕前引上野志郎書,第65頁。)。1955年夏在下關市發掘出73具華工遺骨,掩埋時的目擊者也證實:“還有相當體溫的身軀,由于病情惡化,雖然未死卻被認為死亡,盡管還活著,卻被拋入墓穴之中……在墓穴的底下,還有夾在腐爛的尸體中拼命掙扎的重病人”(注:〔日〕平岡正明編著《中國人在日本的遭遇》,潮出版社1973年版,第169、207頁。)。從理論上講,日本政府和企業擄掠中國勞工的目的,當然不是為屠殺,而是為了奴役,但是,一旦中國勞工失去作為勞動力的使用價值,將其殺掉或活埋便不足為怪了。中國勞工之所以出現眾多的死亡者,究其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惡劣環境下的超強制勞動與營養失調,二是因反抗日本帝國主義的奴役和壓迫而被虐殺。中國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大都是有危險的工作,在日本有礦毒的地方,幾乎都有中國勞工。如在煤礦,華工就多是從事危險的井下作業。在北海道明治礦業昭和礦業所有日本礦工422人,其中井下工126人,井上工296人;中國勞工197人,其中井下工191人,只有6人在井上(注: 《草墓碑》,第153頁。)。據三井三池煤礦萬田礦井的原日本采煤工古莊武夫講:“我就曾親眼看到這種情況,耗盡最后體力的‘華工’,在倒下時,被碾在幾百公斤重的推車輪下,肝腸飛出,隨即死亡”(注:〔日〕平岡正明編著《中國人在日本的遭遇》,潮出版社1973年版, 第169、207頁。)。1944年9月16日這個礦井的鄰礦三川礦井發生火災,由于這兩個礦井的通風系統相連,三川礦因火災而產生的一氧化碳便灌進萬田礦,加之會社為保住礦井,又用水泥與泥沙封閉了通向采煤現場的唯一入口,“那時確實死亡很多華工,我認為接近40人。萬田礦的死者幾乎全是華工”(注:前引平岡正明書, 第211頁。)。可見一有事故發生,死亡的首先是華工。即便沒有事故,極度的營養失調與每天10小時以上的超強制勞動也易于導致死亡。因反抗日本帝國主義的奴役與迫害而被屠殺及折磨致死的情況,尤以鹿島花岡的中國勞工最為典型。1945年6月30日(一說7 月1日),由于不堪忍受饑餓、私刑和殘酷的勞役,800 余名華工在大隊長耿諄的領導下舉行暴動,逃向附近的獅子森山。但在日本警察、警防團、在鄉軍人等的追捕下,最終無一人逃出, 全部被抓回。在大館市共樂館前的廣場上,被連續拷打3個晝夜,出現眾多的死亡者。劫后余生的華工都證實了這一點。從《外務省報告書》的死記統計看,1944年8月至1945年5月,花岡礦山的中國勞工死亡106人, 平均每月死亡10人左右,6月份死亡24人,但7月份卻猛增為100人(注: 前引田中宏、松澤哲成書, 第644、586、462頁。)。這無疑是因為暴動后日本當局對華工的酷刑而使死亡驟增。但是該報告書在記載鹿島花岡418 名華工死亡原因卻是:疾病死亡416人,自殺1人,他殺1人 (注:前引田中宏、 松澤哲成書,第644、586、462頁。)。即使是真正因疾病死亡的中國勞工,也都與惡劣的勞動條件和得不到及時治療有關。
????在華工中除死亡者外, 還有467名致殘者, 而受傷和患病者則高達65 732 人次(注:前引田中宏、 松澤哲成書, 第644、586、462頁。)。如果從華工總數38 935人中減去死亡的6 830人,所余32 105人,平均每人都有兩次以上的受傷或疾病經歷。1945年4 月,原來在長野縣木曾谷鹿島組御岳出張所的276 名華工被轉送到群馬縣鹿島組藪冢出張所,到后的第4天, 群馬縣衛生課醫生北村徹志作出診斷:在276 人中,肺腸病55人,眼淋病70人(其中48人雙目失明,22人單目失明且將來可能雙目失明),19人為夜盲癥,37人為沙眼病(注:《草墓碑》,第134—135頁。),患者高達62%。秋田縣立女子醫學專科學校的高橋實教授戰后對花岡的中國勞工進行檢查,他說:“我所診斷的幾乎全是內科癥患者,但通過對全體中國人進行的檢查了解到,幾乎所有的人都是營養失調癥候,其中一部分人身上可以看到戰爭性浮腫。并且,有時雖然還沒有達到營養失調癥候的程度,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下,幾乎所有的人都存在著潛在性的營養失調的病態”(注:前引野添憲治書, 第152頁。)。無怪乎在日本曾把花岡暴動稱為“病人的暴動”。
????中國勞工面對日本帝國主義的奴役與壓迫,自始至終進行著英勇的反抗斗爭。逃亡便是他們的反抗斗爭的手段之一。在中國運送過勞工的原日本獨立汽車第64大隊的松井勝重說:“在拐彎處,卡車速度一減慢,他們當中就有人試圖逃亡。可是日本軍立刻從卡車上用機關槍與步槍瞄準,并打死他們”(注:〔日〕日本工會總評議會:《月刊總評》總第22號,1958年12月,第55頁。)。前述的押送中國勞工的藏本也證實:“也有人從奔馳的火車上跳下來,有蓋貨車的門緊閉著,還從外面上了鎖,但不可思議的是,不知從何處肯定逃走了三、四人,也許是把門撬開的” (注:前引上羽修書,第200頁。)。盡管逃亡多有被打死的危險,但中國勞工逃亡始終沒有間斷。航海中有逃亡者,登陸后有逃亡者,到達企業后仍有逃亡者。各企業中的勞工逃亡事件層出不窮,以至于日本官憲為防止勞工逃亡而絞盡腦汁。作為政治斗爭,日立礦山的華工在收容所的板壁上寫下“世界公敵日本”,三井砂川礦業所的華工在礦井事務所旁直書“打倒日本帝國主義”,以此激勵同胞對敵斗爭的民族精神。此外,還有華工為抗議非人的待遇,集體“生病”拒不上工的斗爭事例(注: 前引平岡正明書,第229、17頁。)。戰爭中作為華工反抗斗爭的最有影響的事件,除前述花岡暴動外,還有1945年3月28 日,在長野縣木曾谷由中共黨員徐強領導的“爆破發電所事件”(關于此事件的目的目前尚有爭議)。日本學者平岡正明評價這兩個事件“是作為以后朝鮮人俘虜、中國人俘虜造反的先驅之偉大事件”(注:前引平岡正明書,第229、 17頁。)。戰后中國勞工的斗爭事件更為增多。據《外務省報告書》載: 在當時有華工勞動的107個企業點中,有91個企業點發生“紛爭”,其件數達127件(注:參見前引田中宏、 松澤哲成書,第697、747—759頁。)。華工的這些斗爭事件, 多數為要求給予衣食和未付的工資以及對虐待的補償,此外有襲擊會社事務所、警察署,懲罰日本監工和內奸的。但在《外務省報告書》和日本企業的社史中,多被歪曲為“不當要求”、“報復”、“暴行”事件。如果說戰爭中華工的反抗斗爭是為了謀求生存的話,那么戰后華工的斗爭,則是“反對民族虐待,捍衛民族權利與自由的斗爭。非常明顯,這是本國民族解放與獨立斗爭的一部分,是與偶發的、個人的報復根本不同的”(注:〔日〕《月刊總評》總第22號,第56、57頁。)。因為中國勞工與同被強制勞動的英美俘虜不同,英美俘虜在戰后很快便由美國占領軍解放出來,而中國勞工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去爭取權利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