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保障國家公祭活動 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

2018-08-29 09:16 來源: 南京日報

????8月28日,在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提交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說:“南京作為國家公祭儀式的舉辦地,通過立法保障國家公祭活動順利進行,對喚起民族記憶,激發愛國熱情,增強民族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我市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全程參與了《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等工作。他向記者介紹了《條例(草案)》的出臺背景、起草過程及制度設計等情況。

????國家公祭場所應莊嚴肅穆,多項行為被禁止

????近幾年,國內已經多次出現“精日”事件,不斷挑釁民族底線,引發國民強烈憤慨和輿論高度關注。今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龍翔牽頭,聯合江蘇代表團的多位代表聯名提交議案,呼吁立法嚴懲“精日”分子。姚正陸說,市人大常委會由此將這部法規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分為七章,包括總則、公祭活動保障、國家公祭設施保護和管理、行為規范、宣傳教育、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五條。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是國家公祭儀式場所,以紀念館為核心劃定一定范圍的管理區進行嚴格管理,十分必要。《條例(草案)》明確了紀念館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權市人民政府劃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建立綜合執法管理機制;強調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及周邊建設項目,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相適應。并規定,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志、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游藝、演技、乞討以及實施其他有損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悼念活動須遵守禮儀規范,限制公共娛樂活動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儀式感是民眾接受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體驗。《條例(草案)》規定,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或者舉行悼念活動,應當真誠緬懷逝者,保持言行莊重、安靜肅穆;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衣著得體,不得身著與國家公祭設施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標;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組織與引導,不得擾亂國家公祭設施及周邊公共秩序。

????姚正陸說,南京大屠殺歷史的沉重感告誡和提醒人們應當用恰當的方式、端正的態度去對待國家公祭和悼念活動。《條例(草案)》規定,為了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國家公祭場所的嚴肅性,對公共娛樂活動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體包括: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禁止開設娛樂場所以及開展其他與國家公祭場所不相適應的公共娛樂活動;在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對公共娛樂活動進行限制。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條例(草案)》特設了“宣傳教育”專章,提出了構建全面、完整的國家公祭宣傳教育體系,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其中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南京大屠殺史實對外宣傳工作,推動國際和平城市建設,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努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國民教育體系,組織教材編寫和主題教學實踐活動。

????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明確法律責任

????“‘精日’行為極大地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嚴,所以有必要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明確法律責任。”姚正陸說。

????《條例(草案)》明確提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戰爭中殉國的英雄烈士,編造、傳播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等地使用二戰時期日本軍服、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制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合法權益。違反以上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遭受侵華日軍暴行的幸存者是民族災難的承受者,是這段苦難歷史的見證人。《條例(草案)》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幸存者提供生活幫助,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關愛幸存者。姚正陸認為,這體現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全市人民深厚的人文關懷,凸顯南京“博愛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許琴)

[編輯: 張秀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