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審外,對戰犯死刑判決的執行也是備受關注的大事。1947年3月18日,國民政府批準南京軍事法庭對谷壽夫的判決。隨后,南京軍事法庭張貼布告:“查戰犯谷壽夫……判處死刑……遵于本月26日上午10時由本庭檢察官將該犯谷壽夫壹名提案,驗明正身,押赴雨花臺刑場,依法執行死刑。除呈報外,合亟布告周知。此布。”[13]4月26日,谷壽夫被從南京國防部軍法看守所提出來, 押往雨花臺刑場,“聞訊前來觀之市民,人山人海,萬頭攢動,鼓掌歡呼之聲,一若爆竹之鳴放,不絕與耳。”[14]可見當時民眾參與的廣泛以及公開行刑的社會影響之大。
當然,從歷史的眼光來看,我們會發現很多主客觀因素限制了南京大屠殺案審判的社會影響。一方面, 由于國民政府對日的寬大政策以及經費不足等現實困難,國民政府在1946年10月25日,戰犯處理委員會召開的對日戰犯處理政策會議上決定,除對南京等地的大屠殺首犯“從嚴處理”外,對日本普通戰犯的處理,“以寬大迅速為主”,要求對已拘留的戰犯, 在1946底前審理完畢,“若無重大之罪證者,予以不起訴處分,釋放遣送返日”[15]。上述政策的確立對審判的實際操作及效果有較多制約。另一方面,從民眾的角度來看,戰后嚴酷的生存現實影響了民眾對審判的關注程度。據當時對市民呈文的統計,“所接受人民陳述之函件, 計一千另卅六件………以請求撫恤救濟及委派工作者為最多。”[16]1946年10月19日,法庭查訊李秀英的筆錄中,李秀英最后要求“法庭代我們請恤金,并向日本要求賠償。”[17]可見,普通民眾最迫切的訴求可能不只是希望政府處理戰爭罪犯, 更多的是希望政府能解決其面臨的生活困難。
但是, 戰后對南京大屠殺案審判的社會影響應該是不容抹煞的, 從當時的社會參與和社會關注的實際情況來看, 南京大屠殺案的審判已經滲入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 即使是實際生活的困難也不能完全掩蓋一般民眾對戰爭傷痛的切身感受及其對審判的高度關注。
三、民眾情感與法理原則的沖突與調適
南京國防部軍事法庭對南京大屠殺案的審判,是直接在受害地審判施暴的日本戰犯。時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的梅汝?曾提及, 各受害國國內對日本戰犯審判的意義在于“使這類戰犯在當地受到法律制裁, 可以使對他們的暴行記憶猶存的地方群眾在心理上、精神上感到快慰。”[18]對于深受戰爭傷害的中國民眾來說, 在南京審判南京暴行相關的戰犯是對受害地民眾所遭受的戰爭創傷的一種平息。但審判不是無原則地宣泄民眾的情緒,在審判過程中,民眾情感與理性法則兩個層面是要同時兼顧的,但有些情況下,政府政策與民眾情感之間會存在差異。通過當時的報刊以及法庭的相關記錄, 我們可以體認到民眾認知的諸多面相, 從民眾對于審判的認識及反應可以體察審判在社會層面的實際影響。
在剛剛聽到日本投降的那一刻, 所有人沉浸于勝利喜悅中的同時,并沒有忘記“八年抗戰,億萬中國人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啊,誰都有一本要求侵略者償還的血債”。[19]這是一般民眾本能的情感表達。而戰后國民政府對日處理基本上是遵循蔣介石對日廣播講話中提到的“不念舊惡”、“仁愛寬大”、“以德報怨”的方針,希望以此建立中日兩國永久和平之基礎, 所以處理日本戰犯也是取寬大政策,不拘泥于小節,希望盡快結束戰犯處理工作。[20]但民眾對于戰犯檢舉非常積極,要求嚴懲戰犯的呼聲也很高。1946年5月,被拘留的戰犯已經接近三千人, 由此也可見政府政策與民眾情感之間存在的差異, 在戰后初期對日本戰犯的處理上,國民政府承受了巨大的民意壓力。
以要求引渡松井石根為例, 松井石根在南京大屠殺期間任侵華日軍華中方面軍司令, 是南京大屠殺案的主要責任者, 要求引渡松井石根是當時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1946年7月26日,以南京市參議會為主體的南京大屠殺案罪行調查委員會決議, 向政府呼吁函請遠東軍事法庭引渡大屠殺案首犯松井石根等來京審訊。
1946年7月29日,《中央日報》發表社論要求引渡戰犯松井石根等來南京伏罪。該社論認為:像南京大屠殺這樣的血債“如果不清算一次,或者只由東京戰犯法庭去清算,而不遞解來京審理,實無以平死難者的冤憤之氣”。雖然日軍已經放下武器投降,但是“卻不能沒有一種象征的清算方法”,而最好的清算方法就是在受害國公開審訊禍首, 并明正其刑罰。該社論還提到這樣做的主要理由,一則南京大屠殺的禍首罪魁, 如果不在南京市民的面前伏誅, 不止無以告慰25萬以上慘死于非命的同胞在天之靈,并且也無以平死者親族戚黨的憤氣。二則南京大屠殺的禍首罪魁如果不以我們的法官為主體而在南京接受審判, 多少會使抗戰軍民感到抗戰沒有多少光輝。三則血債固不必一一求債,但不容沒有一種象征的取償法,“如果松井石根不在南京償還南京大屠殺的血債, 那就似乎連象征的索償血債都沒有做到了。連象征的索償血債都沒有做到,則將來異族如再以我懦弱不足畏,豈不是一種最大的損失? ”并且認為要通過“懲罰犯彌天大罪的渠魁, 來象征我們決非甘受異族大屠殺的民族, 來象征我們決非不能直接懲罰禍首罪魁的國家”。[21]
從國民政府角度來看,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松井石根是以破壞和平罪被起訴的,作為甲級戰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接受審判,國民政府將其引渡到國內審判不符合慣例。從實際的影響來看,松井石根這樣的重要戰犯,相比于引渡到國內接受審判, 當然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受審對國際國內社會的影響更大一些。南京民眾及社會團體強烈要求引渡松井石根到國內受審,這樣的訴求有一定的非理性和情緒化的傾向,而政府的決策受國際法框架的限制, 不可能與民眾取一致態度。